8.1 运煤设备系统、贮煤场


8.1.1 对长期停用的原煤仓、输煤皮带系统,包括煤斗、落煤管和除尘用的通风管的积煤、积粉应清理干净,皮带上不得有存煤,以防积煤、积粉自燃;对长期不用或停运的龙门吊煤机、斗轮机等应尽量停放在煤堆较低处。
8.1.2 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份煤种的燃煤电厂应采用难燃胶带。导料槽的防尘密封条应采用难燃型。卸煤装置、筒仓、混凝土或金属煤斗、落煤管的内衬应采用不燃材料。
8.1.3 露天贮煤场与建筑物、铁路防火间距应符合表8.1.3的规定。
表8.1.3露天贮煤场与建筑物、铁路防火间距
8.1.4 贮煤场的地下,禁止敷设电缆、蒸汽管道,易燃、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管道。
8.1.5 原煤应成型堆放,不同品种的原煤应分类堆放。若需长期堆放的原煤,则应分层压实,时间视地区气温而定。
8.1.6 易自燃的高挥发份煤种的煤不宜长期堆存,必须堆存时,应有防止自燃的措施,并经常检查煤堆内的温度。当温度升高到60℃以上时,应查明原因并立即采取措施。
8.1.7 输煤皮带上空附近、原煤采样装置和原煤仓格栅动火,应做好隔离措施。
8.1.8 封闭式室内贮煤场应设置通风和灭火设施。附在贮煤场内壁上的煤应定期清除。
8.1.9 贮煤场、皮带、原煤仓火灾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:
    1 贮煤场煤堆着火用水灭火。
    2 皮带着火应立即停止皮带运行,启动固定灭火系统灭火。 如果没有固定灭火系统或灭火系统发生故障而不能使用时,用现场灭火器材或用水从着火两端向中间逐渐扑灭,同时可采取阻止火焰蔓延的措施,如在皮带上覆盖砂土等。
    3 原煤仓着火应启动固定灭火系统灭火。如果没有固定灭火系统或灭火系统发生故障而不能使用时,用雾状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。
 
条文说明
8.1 运煤设备系统、贮煤场
8.1.1 为了防止积煤、积粉自燃引起火灾,输煤系统停运后,应及时清理积煤、积粉,确保停用的设备上无积煤、积粉。
8.1.2 输煤皮带一旦烧毁会直接影响安全发电,恢复也困难,修复和更换皮带费用也昂贵。因此应选用难燃皮带。
8.1.3 贮煤场一旦发生火灾将产生大量的辐射热,会引燃邻近的建筑物,因此要求建筑物与贮煤场要有一定的防火间距。
8.1.4 贮煤场一旦发生火灾,会危及地下电缆的安全,还会使易燃可燃液体及气体管道发生燃爆。同时易燃、可燃液体及气体管道一旦泄漏,还会增加贮煤场发生火灾的可能性,蒸汽管道发出的热量会加剧煤场内积煤自燃,因此不可在贮煤场地下布置。
8.1.5 原煤经过分层、压实后减少了与空气接触面,也减少了外界水分的渗入,减缓煤堆的氧化速度,使煤在被氧化过程中放出的热量受到控制。除水与空气外,煤本身的化学成分也是积煤自燃的一个重要因素,不同品种的煤堆放在一起有可能会加速自燃,因此化学性质不同的煤种应分别堆放。
8.1.6 积煤自燃是要经过一个阶段的聚热才能发生,通常为90天,在气温较高地区有时会更短些,因此容易自燃的煤不宜长期堆放。为了防止煤的自燃,褐煤等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在煤场存储时间不宜超过15天。当煤堆边坡的温度升高到60℃以上时,极有可能发生自燃,应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。
    在检测煤的温度时,要从堆的上、中、下及用不同方法测定。温度计在煤堆内至少停留10min。当温度达50℃时为危险界限,达60℃时应采取措施。
8.1.7 防止火源落在皮带上或原煤仓引起燃烧,发生火灾。
8.1.8 封闭式室内贮煤场除应满足露天煤场的相关要求外,还应设置强制通风和手动喷水设施。
    室内贮煤场内壁会附着一层煤,定期清除附在贮煤场内壁上的媒,避免成为煤的死角,死角是造成自燃的一个原因。
8.1.9
    1 贮煤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用水。煤堆局部起火或自燃出现明火应及时用水扑救。由于水分能加速煤的氧化,如果消防水未到达火源部位,就会使自燃情况更加恶化。如果能够确定煤堆中起火的位置和范围,应将煤堆挖开,用水扑灭明火,把受热煤运走。
    2 机组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燃煤电厂原煤仓和运煤皮带,分别设置了惰性气体和水幕及水喷雾、自动喷水等固定灭火系统。皮带着火应立即启动固定灭火系统灭火。
    3 原煤仓设置惰性气体灭火系统的,应立即启动惰性气体进行惰化灭火。如果没有固定灭火系统或灭火系统发生故障而不能使用时,应用雾状水灭火。进入原煤仓灭火水量,应考虑结构的支撑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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